这里要说明一个情况。
1950年4月,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。
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题为《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》的报告,明确阐述了新政府对于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,把政府视为社会救助事业的主体。
于是在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出台之前,新中国都没有一部完善的关于捐赠试行办法的法律条文。
所以在此之前,想救助贫苦?
可以!
要么你私下里偷偷摸摸自己捐,这个没人管你。
谁还能挡着你从自己口袋掏钱?
可你要是想组织群众召开这种集体性质的募捐大会?
对不起,首先你得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,具体救助办法得由政府部门来研究实行。
区区四合院里三两个大爷想代替政府职能?
对不起,犯不犯罪不一定,但你一定是不合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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